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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27 05:31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促进安徽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升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工法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工法时,涉及关键技术及保密点的内容应当注明,有关部门和评审专家不得泄密◆★。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建筑施工企业■★◆: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申报科学技术奖或其他科技奖项★◆。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关键技术的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或行业专家的技术评价等;

  (二)工法的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数量。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安全、工期、成本■★、文明施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管[2006]1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给予激励,可与招标投标挂钩。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企业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个人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业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第十八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原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七条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公布和成果管理★★◆。

  (二)专业组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随机抽取无利害关系的主审专家1人,副审专家2人◆◆■■★。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专家详细审阅材料,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初审,并向评审组提交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评审通过的工法建立省级工法库◆◆★★◆,对社会公布■■◆■◆★,以利于工法的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二)特点:说明与传统工艺方法相比■◆◆◆,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施工方法、施工工艺上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五)本省施工企业或申报工法应用实践工程在本省的施工企业◆■■◆★,均可申报评审;

  对于公布的省级工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作为良好信用信息在全省住建系统有关信用平台公布,并向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一)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评审委员会内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的专业评审组,各由一名委员兼任组长;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安徽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管〔2006〕191号)同时废止。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特点、主要技术指标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原因■◆■、过程和关键技术的查新结果、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四)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技术领先适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安徽省省级工法申报、评审、成果管理和国家级工法推荐申报的具体工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组织实施■★◆。

  (四)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采取会议评审方式,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审查通过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全体成员实名投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已在其他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申报评审的同一工法以及已公布为国家级或其他省(部)级的同一工法不得在安徽省申报。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及以上,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超过三年。评委会成员还应满足多专业■■◆◆、多学科的需要,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

  第十七条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名单■★,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和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并颁发证书。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践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九条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企业申报★◆■,且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申报的主要完成人员不得超过5人。

  (三)专业评审组审查。评审组审查材料,听取主、副审专家对工法的初审意见■★,评审组成员通过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有效票数的★★◆★★■,方可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要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四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范、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二十二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或省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他单位联合研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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